京華時報訊(記者張劍)女子楊陽為北京中恆嘉信商貿有限公司(下稱中恆嘉信)提供投標“居間公關”,約定若競標成功,該公司支付“中介費”。楊陽最終成功“公關”,在準備收取剩餘60餘萬元“中介費”時,中恆嘉信拒絕支付,楊陽為此起訴追討。昨天上午,市三中院作出判決,認定楊陽的行為系串通投標,其與中恆嘉信的合同無效,同時追繳楊陽已收到的20萬元及剩餘款項。
  據瞭解,2011年6月6日,中恆嘉信公司與楊陽簽訂協議。約定楊陽負責就位於天津的一處工程,引薦中恆嘉信與建設單位直接洽談,向中恆嘉信提供關於該工程的重要信息及必要公關和技術顧問,如中恆嘉信公司獲得工程,工程款的5%作為居間費用。中恆嘉信先期支付了20萬,而後獲得工程。
  按照先前約定好的比例,中恆嘉信還應當支付60餘萬元,但中恆嘉信拒絕支付。
  楊陽隨即提起訴訟。一審法院判決,中恆嘉信應當支付剩餘費用。中恆嘉信不服,向市三中院提出了上訴。
  中恆嘉信表示,楊陽涉嫌串通投標,其與楊陽簽訂的協議應屬無效協議。在二審第一次開庭中,中恆嘉信提交補充理由,認為雙方協議因內容違法而無效,不再主張串通投標的問題。楊陽在本案一、二審過程中均否認存在串通投標的問題。
  經過審理,市三中院當庭作出判決,認定楊陽與中恆嘉信的行為屬於串通投標,撤銷一審判決,雙方的居間服務合同無效。同時,還將對楊陽及中恆嘉信作出民事製裁,收繳楊陽已經收到的20萬元“好處費”,並追繳剩餘費用。
  >>法官說案
  發現違法行為可做民事製裁
  該案主審法官市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長黃海濤表示,在二審審理中,合議庭專門到招標方調取了有關涉案工程的相關證據。相關證據顯示,楊陽之夫馮茜凌系本案涉案工程另一投標企業的項目總負責人。
 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惡意串通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,合同無效。中恆嘉信和楊陽的行為已構成投標人串通投標,且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亦明顯超出正常居間服務的範疇,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,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法律的規定,雙方的合同無效,楊陽無權要求中恆嘉信支付“居間費用”。
  此外,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,法院在訴訟中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,可以予以民事製裁,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,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、拘留。中恆嘉信與楊陽事先串通投標的行為,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,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,屬於違法活動,均應予以民事製裁。故對於雙方的約定“居間費用”,法院認定予以收繳。  (原標題:女子幫中標索好處費法院判追繳已收費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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